中国1984年集体经济组织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47页(324字)

1984年中共中央关于《1984年农村工作的通知》(1号文件)指出:政社分设以后,农村经济组织应根据生产发展的需要,在群众自愿的基础上设置,形式与规模可以多种多样,不要自上而下强制推行某一种模式。为了完善统一经营和分散经营相结合的体制,一般应设置以土地公有为基础的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这种组织,可以叫农业合作社、经济联合社或群众选定的其他名称;可以以村(大队或联队)为范围设置,也可以以生产队为单位设置;可以同村民委员会分立,也可以一套班子两块牌子。以村为范围设置的,原生产队的资产不得平调,债权、债务要妥善处理。此外,农民还可不受地区限制,自愿参加组成不同形式、不同规模的各种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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