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五保财产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63页(211字)
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1)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个人财产,其本人可以继续使用,但是不得自行处分;其需要代管的财产,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管。(2)五保对象死亡后,其遗产归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有五保供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3)未成年的五保对象年满16周岁以后,按照本条例第8条规定停止五保供养的,其个人原有财产中如有他人代管的,应当及时交还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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