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合作社研讯权利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64页(204字)
香港《合作社条例》规定,注册官可自行提出或在接获注册合作社理事会大多数理事的申请,或不少于1/3社员的申请后,就注册合作社的章程、运作及财政状况进行研讯或以书面命令授权他人代为进行;如经注册官或获其授权者要求,该社所有职员及社员必须提供社务资料,出示手存现金、簿据、账目、文件及证券。注册官接获注册合作社债权人的申请,可按本条例规定对合作社进行研讯及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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