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1992年森林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20页(233字)
瑞士1992年重新修改公布《森林法》,于1993年1月1日正式生效。新《森林法》明确指出:(1)森林面积不得减少;(2)森林作为近自然的生态系统予以保护;(3)承认森林具有的多种功能;(4)促进和振兴林业。该法规定,以保存现有森林为目标,严格禁止皆伐,并采取永续作业,即采伐量不能超过生长量。所有公民都有责任遵循既不影响环境又尊重自然的经营原则对森林进行保护。森林所有者提供重要服务而导致亏损的部分由政府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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