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国有林产品归属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32页(246字)
韩国《山林法》第76条规定:(1)国有林借入人,不能收取合同款项明示产品以外的东西。(2)以造林为目的出租国有林或做出使用许可的情况下,其山林的天然稚树归借入人所有。但是,山林厅长按总统令规定认为已达成林之前,除为了造林、更新树种、抚育树木或者为设立山火预防线及为了其他必要设施的情况之外,不能采伐。(3)在第2项情况和出租或使用的目的事业执行上欲除去支障木的情况下,借入人应按农林水产部令规定,得到立木、竹子的采伐许可或缔结立木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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