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天然保护林指定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68页(243字)
韩国《山林法》第67条规定:(1)山林厅长为保护天然树木,可以分别将必要的山林指定为天然保护林、将为达成试验目的试验木或耐虫性木指定为试验林、将其他有保存价值的老木、巨木、稀贵木指定为保护树。(2)在进行第1项规定之指定时,应通知其所有者,并将其告示之。第69条规定,山林厅长依据本法第57条规定所指定的天然保护林、试验林或保护树,在被认为各自作为天然保护林、试验林或保护树无存在必要时,应立即解除指定,把其事实通知所有者,并告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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