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塞俄比亚森林处罚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43页(445字)
埃塞俄比亚《关于保护和开发森林及野生动物资源公告》第24条规定:(1)不论何人,凡触犯本公告和根据本公告颁发的规章和书面指示,在任何国有林、国家公园、猎物保护区或其他保护区内砍伐林产品、捕猎野生动物、运走、售卖或以任何不同方式利用任何林产品和野生动物产品者,除由政府没收其犯法用的武器以及非法所得的赃款或林产品和野生动物产品以外,还应给予不超两年监禁或不超过5000埃塞俄比亚比尔的罚款或同时给予监禁和罚款的处罚;(2)不论何人、凡违反本公告以及据此颁发的规章的书面指示,在任何林区、国家公园、猎物保护区或其他保护区内定居、耕作或放牧牲畜者,或有其他任何犯罪行为,都应给予不超过一年监禁或不超过2000埃塞俄比亚比尔罚款,或同时给予罚款和监禁的处罚;(3)根据本条上述第1款和第2款的精神,不论何人凡阻挠执行本公告或根据本公告颁发的规章和书面指示者,都将给予不超过两年的监禁或不超过5000埃塞俄比亚比尔的罚款或同时给予监禁和罚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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