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利森林更新处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45页(363字)

智利《森林法》第22条规定:(1)与采伐或其他森林商品经营相关的土地的所有人,负有义务依照由林业公司批准的计划,进行森林更新,或进行面积至少相当于采伐或其他经营毁坏之林地的开垦造林。(2)只有林业局批准的计划规定如此,上款规定之义务才可以在采伐或其他经营毁坏的林地以外的土地上履行。此种造林应视为由本法用语定义的森林更新。(3)本条规定之义务应在采伐或其他经营之日起3年以内履行完毕,如果全部或部分未履行,应处以第17条所规定的罚金,比率增至100%。如果采伐或其他森林经营实施于未归类的土地,对于未履行森林更新义务的罚金应是被采伐或其他森林经营毁坏的林地的应征税额的百分比。但是,如果森林施业案中有可替换的规定,可在已采伐的土地上恢复农业,以代替本条第一款规定义务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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