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自然公园行为限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50页(277字)

日本《自然公园法》第24条规定:(1)在国立公园或国定公园的特别区域,区域设施集中区内,任何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丢弃或放置垃圾、其他污物或废物,或使国立或国定公园的利用者感到特别不愉快的行为;散发恶臭、污染空气;由扩音机、收音机等发出强烈的噪音;占据了望台休息所等;采取令人厌恶的方法招徕客人;以及其他显着妨碍公园利用者的行为。(2)国家或都道府县工作人员,对在特别区域、海中公园地区或设施集中区内有上项第2点所列行为者,可命令其停止该行为。(3)从事前项工作的工作人员须携带身份证,必要时应出示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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