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森林利用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06页(214字)

台湾当局于1985年颁布《森林法》规定;(1)国家公园或风景特定区设置在森林区域者,应先会同主管机关勘查。(2)森林区域内,可视环境条件,设置森林游乐区。(3)森林所有人因搬运森林设备、产物等有使用他人土地的必要,或在无妨碍给水及他人生活安全的范围内,使用他人设置在水流的工作物时,应先与其所有人或土地他项权利人协商;协商不成的,应报请主管机关调处;调处不成,由主管机关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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