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森林游乐区管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18页(300字)
台湾1983年7月22日公布《森林游乐区管理办法》,共21条,其中第1条规定,台湾省政府为管理本省森林游乐区,以提供国民娱乐活动,特制定本办法。第2条规定,森林游乐区之主管机关,为本府农林厅林务局。第3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森林游乐区,系指以国、公有森林为环境,提供国民娱乐、休闲及研究而设置之区域。本办法所称森林游乐设施,系指在森林游乐区内,供住宿及游乐活动而设置之各项设施。第4条规定,森林游乐区之规划,由主管机关办理。前项规划案应提审议委员会审议后公告实施。审议委员会组织办法由本府拟订送请省议会审议。第5条规定,森林游乐区得设管理所负责管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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