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动物集装箱运输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29页(237字)

国际兽疫局1998年《国际动物卫生法典》第1.5.1.2条规定:(1)动物运输用集装箱的结构应在打开时防止排泄物、垫料等泄漏。(2)在用于运输动物产品时,应设可以观察的装置。(3)装有动物产品的过境集装箱不能打开,但过境国兽医当局认为有必要打开时除外,但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发生污染危险。(4)集装箱只许装一种产品或至少只能装相互不会发生污染的产品。(5)无论何种情况,都应由各国来决定过境或进口动物和动物产品用的集装箱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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