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免疫接种无口蹄疫国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34页(306字)

国际兽疫局1998年《国际动物卫生法典》第2.1.1.2条规定,列入免疫接种的无口蹄疫国家名单时,该国家必须具备:(1)有定期和快速的动物疾病报告记录;(2)向国际兽疫局报告,宣布过去2年内没有发生过口蹄疫,并有文献证明:实施有效的疾病监测体系,并执行一切预防和控制口蹄疫的常规措施,并且为防预口蹄疫进行常规免疫接种,且所用疫苗必须符合国际兽疫局标准;(3)有强有力的病毒活性检测监督体系。国际兽疫局只有在接受所报送的证据材料后,才会将该国列入免疫接种的无口蹄疫国家名单。如果免疫无口蹄疫国家想要改为非免疫接种的无口蹄疫国家,时间要求为停止免疫接种后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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