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无牛布氏杆菌病国家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44页(478字)
国际兽疫局1998年《国际动物卫生法典》第3.2.1.1条规定,一个国家或某国家部分地区满足下列条件时,可认为是无牛布氏杆菌病国家或部分区域无牛布氏杆菌国家:(1)发生牛布氏杆菌病及任何可疑症状必须强制性向国家申报;(2)一个国家或国家部分地区的牛群必须在官方兽医监控之下,并且确定其布氏杆菌病的感染率不超过整个国家中地区统计牛群的0.2%;(3)每个牛群必须定期作牛布氏杆菌病血清学试验,可采用环状试验,也可不用;(4)至少3年时间内没有动物接种过布氏杆菌疫苗;(5)所有阳性牛均被捕杀;(6)无疫情的国家或地区引进动物时,必须从那些无牛布氏杆菌病牛群或官方认可无布氏杆菌病的牛群引进。对于从未接种过疫苗的动物,引入前曾隔离饲养,并接受两次牛布氏杆菌的诊断试验,每次试验间隔30天,试验结果都为阴性时,可以不受这一条款规定限制。以上试验对那些产犊不足14天的母牛无效。某一国家,如其所有牛群均经官方宣布具备无牛布氏杆菌病资格,并且过去5年内一直未发现阳性反应者,该国家可以考虑是否继续采用长远控制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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