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饲料进口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69页(219字)

中国2001年《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首次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并提供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样品和下列资料:(1)商标、标签和推广应用情况;(2)生产国批准生产、销售的证明和生产国以外的其他国家的登记资料;(3)本条例第5条规定的资料。前款饲料、饲料添加剂经审查确认安全、有效、不污染环境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产品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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