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家畜保险申请期限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89页(176字)
台湾《家畜保险办法实行细则》第27条规定,承保农会应于每月10日前,填具申请书及收据,并检附下列表册向省农会申请前一个月再保险事故理赔金额:(1)家畜伤亡赔偿清册。(2)保险家畜疾病医疗纪录及医疗费明细表。第28条规定,省农会应于每月20日前,填制再保险理赔摊付表,通知县市农会摊付前一个月理赔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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