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内水面渔业开发指定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12页(497字)
韩国《内水面渔业开发促进法》第5条规定:(1)执行依第2条之规定的措施需要时,可指定内水面开发地域,并通告之。(2)水产厅在指定并公告第1项的开发地域时,应给与于水面管理人以着手开发中所需要的充分期间。(3)拟订第1项的指定计划时,应听取有关部处的意见并经过审议会的审议。(4)第1项的开发地域内的水面管理人,按照总统令的规定负有开发内水面渔业义务。第6条规定:(1)水产厅长在第5条第4项规定的义务者通报不履行开发义务或没有开发意思时,可以让由政府或政府指定的人代替水面管理人进行开发。(2)接到第1项由政府、或政府指定代替开发之人,在按第10条第1项规定的渔业有效期间内具有开发利用权,并应按照总统令的规定支给水面管理人以水面使用代价。《内水面渔业开发促进法施行令》第12条规定:(1)水产厅长根据法第5条第1项的规定,按照依第2条第1项之规定的基本计划,把认为有必要集中开发的水面指定为开发地域。(2)水产厅长在指定开发地域中,应制定包括以下各款事项的指定计划:开发地域的种类;开发地域的范围;指定期间;水面的综合利用计划;开发义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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