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内水面渔业开发义务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11页(254字)
韩国《内水面渔业开发促进法施行令》第14条规定:(1)被指定为开发地域的水面管理人应在收到第13条第1项的通知之后在三个月内,按照指定的内容,制定出各工作的详细开发计划,并应得到水产厅长的认可。但通报没有开发之意的例外。(2)根据法第5条第4项的规定,开发地域内的水面管理人应从工作着手时间开始,按照第1项所列各项事业,开发计划履行以下各款的开发事业,并创造资源:水产动植物的保护和管理;资源开发;防止水质污染;开发上必要设施物之设置;其他法令规定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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