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斯拉夫渔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26页(362字)

南斯拉夫西南濒临亚得里亚海,海、淡水渔业资源丰富,为渔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自然条件。南斯拉夫重视渔业立法,联邦议会1965年3月颁布《海洋渔业基本法》,共7章60条。其中第1章总则,对渔业权属等作出如下规定:南斯拉夫捕海域中的鱼类和其他海洋动物均属于社会财产,只有在法律及在法律基础上制定的条令所确定的条件下,才能具有对该社会财产的使用权和所有权;本法所指的海洋渔业为海洋鱼类和其他海洋动物的捕捞、养殖和保护。南斯拉夫捕鱼海域是统一的捕鱼区域;在规定的条件下,劳动组织和个人可以从事海洋捕鱼。《海洋渔业基本法》对违法行为的处罚作出严格规定,如第6章规定,劳动组织或其他法人违反本法规定,可处以10万至500万第纳尔的罚款,还可没收捕捞工具,禁止在1年-3年内从事捕捞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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