斐济渔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43页(317字)

斐济是西南太平洋岛国,渔业资源丰富。1977年国家颁布《斐济海洋空间法总则》规定,渔船作业时必须遵守海洋空间法中有关许可证发放、中止和吊销等规定的要求。所有作业渔船应按规定提供渔船作业情况;协助国家完成渔业研究项目;允许在船上安排斐济观察员;遵守斐济船只或飞机的指示和命令等。斐济政府为执行海洋空间法规定,于1979年4月5日颁布《斐济海洋空间(外国渔船)管理法》,共6章39条,主要对外国渔船在斐济专属经济区实行捕捞配额管理,外国渔船许可证管理,对持有许可证外国渔船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控制,违法处罚等作出规定。另外,法规还对在斐济专属经济区捕捞许可证申请表格式,内容等作出具体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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