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拉克渔具管理措施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03页(231字)

伊拉克《水生生物的管理、利用及其保护的第48号法令》第14条规定:(1)根据渔业公司即将规定的某些技术要求,国营部门将从事渔具和所有其他捕捞机械的生产和进口。(2)对无捕捞许可证者概不出售渔具。第15条规定:(1)凡不符合公司规定的技术要求的渔具应被没收,对那些抓住事实或提供有关情况的人将根据渔业公司估计得到不少于渔具价值15%的资金报酬。(2)没收的渔具应上交渔业公司以便再次出口或销毁或根据国家利益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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