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鱼栅设置条件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03页(387字)
马来西亚《海洋渔业法》第10条许可证附加条件中规定,以下为鱼栅设置许可证的附加条件:(1)鱼栅的设置工作必须在自许可证发放之日起的3个月内完成,或者在渔业局长批准的时期内完成;(2)鱼栅设置工作完成后,持证者必须在最迟不超过21天的期间内申请鱼栅使用许可证;(3)除非得到渔业局长批准,否则,设置于水深不足3英寻(大潮低水位期)处的鱼栅离其他鱼栅的任何部分的距离不得少于200英寻,或者这种鱼栅的长度不得超过200英寻;(4)除非得到渔业局长批准,否则,设置于水深超过3英寻(大潮低水位期)处的鱼栅离其他鱼栅的任何部分的距离不得少于400英寻,或者这种鱼栅的长度不得超过300英寻;(5)鱼栅的设置不得妨碍航行。持证者应按照渔业官员的要求在设置好的鱼栅上安置能发出从日落到日出,至少在方圆一海里内清晰可辨的灯光的照明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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