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林水产资源保护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18页(490字)
巴林政府1981年《有关捕捞规定的第5号法律的法令》规定,如果农业部渔业资源局发现使用渔船对渔业资源有危险或有害,或者使用鱼栅对在同一地区的其他鱼栅或对整个渔业资源有消极影响,渔业资源局可拒绝批准渔船或鱼栅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在渔区使用对鱼类或公共卫生有害的炸药、或有毒、或致死物质、或使用对渔业资源有害的任何其他设施或渔具都绝对是非法的;禁止在渔区内进行可能对渔业资源造成危害的任何挖掘和填补工作。还规定,商业农业部应颁发本法实施细则,规定禁止使用任何可能对渔业资源有害的船只、鱼栅、渔具或技术;规定捕捞使用网具类型和最小网目规格;规定凡正式应邀进行渔业资源开发、保护等事宜的研究或试验的个人和团体可免于执行本法律的条款;规定管理有关渔业资源保护和在渔场内保护渔业资源的其他事宜。该法规定,任何违反本法渔业资源保护条款规定的人,将被处以监禁或罚款,或二者并罚并没收其设备和渔具;任何违反实施细则条款的行为可处以两年的监禁和罚款300第纳尔,或两种惩罚中任何一种,违法人的渔船、渔获物或渔具可以没收,鱼栅可拆除,费用由违法人负担。
上一篇:印度水产资源保护立法
下一篇: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