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水产资源保护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17页(476字)
印度重视水产资源保护立法。早在1897年颁布《印度渔业法》规定:(1)禁止在内陆水域和沿岸用炸药毁坏鱼类;在任何水域有意使用炸药或其他爆炸物品捕鱼或毁坏鱼类的任何人将被处以两个月以下的监禁或处以200卢比以内的罚款。(2)凡有意向任何水域投放毒药、石灰或有毒物质以捕获或毁灭鱼类的任何人将被处以两个月以下的监禁或处以200卢比以下的罚款。(3)州政府应根据本法制定相应细则,并通过官方公报通知法规和细则的适用水域。1982年颁布《印度海洋区域(对外国船只捕鱼的规定)条例》规定:船员不得捕捞在许可证中所规定禁捕的任何种类、规格及年龄的鱼,这些鱼类受《1972年野生动物禁捕法令》所保护,这些鱼被捕获时,应保存或储藏在船上,在指定地点上交。还规定,在许可限期内,所捕捞的鱼种或种群的数量不能超过许可限量;船员不准丢弃所捕获的超过许可证规定限量的多余数量的鱼或鱼群,应将其保存或储藏在船上,交到指定地点;外国船只或任何人不准在印度海洋区域携带任何爆炸、有毒或有害物品;违反规定者,可处以5万卢比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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