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外国渔船捕捞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58页(287字)

来西亚《渔业法》第15条外国渔船在马来西亚渔业水域进行的捕捞活动等中规定:(1)根据第(2)款,外国渔船不得在马来西亚渔业水域:进行捕活动或试图进行捕鱼活动;或者进行任何渔业的任何技术——经济研究或调查,除非根据马来西亚政府和外国渔船归其所有的或在其领土上登记的国家政府之间签订的有效国际协议,或者根据马来西亚政府和我国渔船归其所有的国际组织之间签订的有效国际协议以及根据依照第19条发放的执照而批准外国渔船这样做。(2)未经总局长书面批准,外国渔船不得在马来西亚渔业水域内装卸任何渔获物、燃料或补给品或者转运鱼获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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