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外国捕捞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57页(345字)

越南1989年颁布《保护和发展水产资源法》规定:(1)越南随时准备同各国家、国际组织,在类生态环境和其他有关水产资源的保护领域进行相互密切合作。(2)国家鼓励外国组织、个人依照外国在越南投资法,在水产资源的研究、调查、勘探,以及养殖、开发、加工,保护和发展水产资源中进行投资。同水产资源有关的各种国际合作协议书、合同及各种国际关系必须符合本法律各项规定。(3)在越南各水域活动或经过的外国船只必须遵守保护和发展水产资源法及越南其他法律的规定。(4)在越南各水域进行水产资源开发、研究、勘探的外国船只必须持有越南政府颁发的许可证并服从其指导。(5)其中一方或双方是外国组织或个人的,有关水产资源的保护和发展的纠纷,可以在越南仲裁机关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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