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外国渔船罚则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57页(276字)

日本《涉外渔业法律》第9条规定,相当于下列各项之一者,将处以3年以下徒刑或40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或二者并罚:(1)违反第3条的规定者;(2)违反第4条A第1款的规定,因未获得此款所述的许可,让外国渔船停泊的船长;违反第4条B规定的船长;(3)违反第5条规定的命令的船长;(4)违反第6条A第1款至第3款或第5款规定的船长;在前款所述的场合下,对犯人所有或所携带的渔获物等、船舶或渔具等供渔业或采捕水产动植物所用的工具,可以予以没收;但是当不能全部或部分没收犯人所有的这些物件时,则可作价追征其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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