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特迪瓦外国渔船保证金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64页(356字)

科特迪瓦《关于海商法典的法律》第225条规定,对外国渔船发生的违法事件,如果海区负责人为保证执行判决而规定的保证金没有交付国库,那么渔船要被扣押到全部付清保管费、维修费、诉讼费和罚款为止。如果自终审判决之日起3个月内没有全部付清这些款项,应在海洋管理部门的主持下和收缴罚款人员的参加下,把渔船卖掉,以抵交这些费用。卖掉渔船的所得价款要优先交纳以下费用:渔船被扣留期间由海洋行政管理部门支付的保管和维修费用;诉讼费用;罚金。其他应交纳的款项的先后次序由贸易法确定。卖掉渔船所收价款的剩余部分交给第143条中规定的专门基金会。船主经过初审判决后提出上诉或提出反驳后,可以按海区负责人规定的数额向国库交纳一笔执行判决的保证金,然后获得海区负责人的许可,驾驶渔船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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