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捕鱼活动限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25页(242字)

泰国1939年《渔业水域内的捕权法》第7条规定,除另与外国签有协议外,下列船只不得在泰国渔业水域从事捕鱼活动:(1)外国籍的船只、属于外国人的或法人是外国籍的船只;(2)拥有外国船员的泰国船只,不管外国船员担任什么职位。对本条来说,如果某外国船员是主管部长指派的教员,在政府的、公立的或市立学校传授渔业知识,则该船员不视为外国人。在公立或市立学校里,每个学校的外国教员不得超过5人,而且必须得到部长或部长为此目的而派的官员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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