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水生动物拥有禁则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25页(205字)

泰国1947年《渔业法》第53条规定,除得到主管官员许可,任何人不得拥有王室令中规定的水生动物或水生动物产品,或拥有的水生动物或水生动物产品超过王室令中规定的数量和王室令中规定的尺寸。禁止拥有的水生动物是指可能对人体或对个人或公共的财产有危害的种类,这些有危害的水生动物的种类和拥有这些水生动物的人将这些动物上交给主管官员的期限应根据王室令中第1段作出规定。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