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纳渔业委员会职员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87页(331字)

加纳《渔业委员会法》第13条规定:(1)委员会可随时雇佣为保证委员会工作得以正常和有效的开展及保证其职责得以正常和有效的履行所必需的雇员。(2)委员会可以聘请由首席执行官推荐的由委员会确定的顾问和咨询人员为委员会提供服务。(3)委员会工作人员必须根据宪法第157条的规定选派。(4)根据宪法的规定,委员会的雇员、顾问和咨询人员的任期和条件,应根据首席执行官的推荐,由委员会来规定。(5)公共官员可以向委员会调派,或者也可以在那里做些协助性的工作。第14条规定,必须有一名被任命为委员会“秘书”的官员。第15条规定:(1)委员会应有一名内部审计人员。(2)根据本法规定,内部审计人员履行其职责应对首席执行官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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