帕劳渔业管理机构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92页(328字)

帕劳1978年颁布《第6-7-14号公法》规定:(1)建立帕劳海洋管理局,由高级专员、帕劳议会议长指定的成员组成;高级专员可指定一个成员担任临时主席,召集成员会议投票选出永久性主席。(2)海洋管理局有权采取措施对帕劳扩大的渔区和专属渔区所有生物资源实施保护、管理和开发;负责参与扩大的渔区边界的划定工作;负责进行谈判和缔结外国捕协定;负责颁发外国捕鱼许可证等。(3)管理局应聘用一个在渔业管理方面有资格的和在国际谈判方面有经验的专职局长。(4)海洋管理局成员工作期间将每天得到20美元的报酬。(5)海洋管理局主席每季度应向帕劳议会首席官员报告工作一次,每年向高级专员报告一次包括经费开支在内的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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