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日利亚渔政执法委托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13页(484字)

尼日利亚《海洋渔业法令》第7条规定:(1)受委托人为实施本法令,可以在尼日利亚领海水域范围内:要求持许可证的机动渔船的船主或负责人出示许可证、展示捕设备及渔获物;要求其他机动渔船的船主或负责人展示捕鱼设备及渔获物;登上任何渔船对渔船及船上的捕鱼设备进行检查;如有理由怀疑已有违反本法令的罪行发生,将被指控的罪犯及机动渔船、捕鱼设备和渔获物带往最合适的港口或警察局。(2)根据本条第(1)款规定受委托人在行使既得权力时,无需得到批准或办理其他手续。(3)在出卖渔获物期间可以扣留上述第(1)款④项中所述的被怀疑犯了法的任何渔船设备及在审理这种案件期间可以扣留出卖渔获物所得的收入;(4)除非根据本法令第10条的规定予以没收,否则应将本条第(3)款中所述的被扣留的任何船只、设备或款项归还给原主或归还给其合法主人。(5)如果根据本条第(3)款被扣押的船只,在受委托人或法院宣布开释以前下海,则该船船长应被视为犯有违反本法令的罪行,如果该船船主和送船下海的人是船长犯法行为的当事人,则他们也应被视为犯有违反本法令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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