塞内加尔渔业违法扣押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27页(211字)

塞内加尔《关于海洋渔业法典的法律》第34条规定,官员和记录人员按照本法第30条的规定,亲自或派人将被检查的渔船押送到塞内加尔的一个港口,交给海洋和海洋渔业主管官或他的代表。主管官或代表对渔具和渔产品(如果有的话)进行扣押。被扣押的渔产品按海洋和海洋渔业主管官的要求,由有关地区当局及时进行公开拍卖。拍卖的价款寄存在国库至实现调解或做出处罚为止。法律禁用的渔具要予以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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