塞内加尔渔业案件诉讼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27页(195字)

塞内加尔《关于海洋渔业法典的法律》第38条规定,在不影响同区检察院权力的情况下,由海洋和海洋渔业主管官或他的代表向有关法院提出起诉和进行诉讼。海洋和海洋渔业主管官的地位仅次于检察官和代理检察官。海洋和海洋渔业主管官或他的代表要向法庭陈述案情,并能论证自己的结论。普通法关于轻罪法庭预审现行罪的各项规定适用于第30条、第33条中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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