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洛哥渔业违法调解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26页(317字)

摩洛哥《颁布制定海洋渔业条例法律的敕令》第53条规定,制止本敕令所指和所惩罚的违法行为时,可以进行调解。在判决之后,调解只适用于罚金和损害赔偿处罚。在任何情况下,调解金额都不得少于可执行的罚金的最小数额。第54条规定,调解权由下列人员分别不同情况行使:(1)当判决的罚金额(包括索赔)少于或等于3000迪拉姆时,调解权由海区负责人行使;(2)当判决的罚金额多于3000迪拉姆但少于或等于1万迪拉姆时,调解权由海商和海洋渔业主任行使;(3)当判处的罚金额高于1万迪拉姆时,调解权由海洋渔业主管部长行使。第55条规定,负责调解的当局命令没收、变卖渔网、其他渔具和器械,对禁用的予以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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