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达加斯加有害鱼类查封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35页(397字)
马达加斯加《关于监督管理食用动物性海产品的贮藏条件和卫生的法令》第4条规定,查封的原因:有毒、有害、腐烂、有病、发臭或有外伤感染以及各种变质的储藏鱼要予以查封和销毁。(1)有毒鱼:鱼的器官生理性地连续或周期性地产生有毒物质,人食用后会程度不同地发生中毒事故,有时还会造成死亡事故。(2)病鱼:鱼可以感染以下多种疾病:病毒性疾病、细菌性疾病、各种原生动物性疾病、蠕虫病、由甲壳类引起的疾病、肿瘤、先天性畸形、营养性疾病、由物理或化学因素造成的疾病。感染疾病的海水鱼实际上没有什么危害,但如果出现令人不快之处,应予以查封和销毁。淡水鱼感染疾病后有传染给人类的危险,应予以查封和销毁。有创伤(如破伤、压坏和内脏脱出)性腐烂的鱼应予以查封和销毁。用某种方法贮藏的已经变质有害的海水鱼和淡水鱼被宣布为食用不卫生,要予以查封,然后用常用的方法做变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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