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罗门群岛渔业贩卖处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36页(228字)

所罗门群岛《渔业规则》第10条规定:(1)任何人贩卖或展销:任何腹部宽小于50厘米的鳄或鳄鱼皮;或背甲长小于75厘米的海龟或海龟的任何部分。应视为犯罪,可处100美元罚款或3个月监禁,或两者并罚。但本条不适用于依条例第20条(5)款制定的规章所许可的养殖场养殖的鳄鱼或鳄鱼皮,或海龟或海龟的任何部分。(2)本规定中“腹部宽度”指在头部起第三对鳞甲位置测得的腹部两外边缘侧鳞甲的最里边之间横过肚皮的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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