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罗门群岛违法渔获出售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36页(403字)
所罗门群岛《渔业规则》第16条规定:(1)如果任何人犯有违反本法的罪行,法院可在其他处罚之外,命令将其捕获的鱼或在犯罪过程中生产的鱼品或卖出这种鱼或鱼品的收入以及其渔具、仪器或装置,在违反第7条(1)款,第8条(1)款或第15条的情况下,用于犯罪的渔船或与犯罪有关的渔船,收归国有,并将没收所得按财政部长指定的方式存放。(2)在用于违反本法条款犯罪的渔船上或与该犯罪有关的渔船上的所有鱼,应推定是在犯罪过程中捕获的,除非证明事实相反。(3)在渔业区域内的任何违反本法任何条款的犯罪行为,应按照在所罗门群岛在任何地方犯下的犯罪行为进行处理和诉诸司法程序。第17条规定,根据本法条款扣留或收缴的鱼、鱼品或其他易腐败物品,应按首席渔业官员的指令售出,销售所得在按本法进行起诉没有终结前应保留,如果没有进行起诉,则销售所得应支付给售出的鱼、鱼品或其他物品的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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