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野生动物保护定义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97页(417字)

香港1976年《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中,下列名词,除非依照上下文另具意义者外,动物指除类和海洋无脊椎动物之外的任何动物;武器包括(1)可发射散弹、子弹或其他发射物的任何种类的火器;(2)可发射散弹、子弹或其他发射物的任何气枪、气步枪或气手枪;(3)可发射任何猎枪子弹、弹药筒、射弹等的任何助推或发射装置或机械;获授权官员指一位:(1)警官;(2)治安官;(3)任命的自然监督员或名誉自然监督员;(4)根据《森林条例》任命的林务专员;或(5)根据《渔类保护条例》任命的渔政督查员;署长指农渔署署长;狩猎包括以立即杀害或捕捉任何野生动物或获取任何野生动物的巢、卵或幼兽为目的的任何行为;狩猎用具指任何罗网、陷阱、毒物或有毒利器、陷捕物、夹子或强光;生饵指有意用来引诱其他任何动物的活的动物;特别许可证指根据本条例签发的特别许可证;野生动物指任何非饲养动物或非驯养动物。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