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营林区域保护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96页(191字)

中国香港《森林及乡村条例》规定:(1)如果行政当局认为适当,行政当局会同行政局有权以政令的方式在《政府宪报》上宣布某一地区为禁区以保护营造林。(2)任何禁区都必须以防火带或其他方式确定或指明其界线。(3)在禁区的界线上应用英文和中文设置公告,每一公告的间隔不超过440米。(4)任何人未经合法授权或豁免不得进入禁区,违者以犯罪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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