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动物保护区禁入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97页(200字)
香港《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13条规定:除非有署长以书面形式授予的特别许可证,任何人不得在规定的时间内进入附表所规定的任何动物保护区域或在其中滞留。在上述区域内从事公共事务的人;或通常居住在上述区域的人。根据本法合法进入或滞留在规定的任何区域内的人不得持有任何枪支,除非他是值班的警官或当局警察或关税部门的成员;持有任何狩猎用具;或猎取任何野生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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