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244页(645字)

公务人员除获应有薪酬外所得的各项补贴。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00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在香港政府各部门,包括警察部门任职的公务人员均可留用,其年资予以保留,薪金、津贴、福利待遇和服务条件不低于原来的标准。”香港现在对公务人员设有各项津贴,这些津贴是:额外职务津贴,即执行同职级或同职系公务员通常不需执行的职务时应获得的津贴;辛劳津贴,执行在危险情况下或性质特别令人生厌的职务时应获的津贴;食宿津贴,在香港因为当值于24小时内持续离开住所12小时以上者应获得的津贴;超时工作津贴,即工作超过时间而没有得到补假者应得到的津贴;轮班工作津贴,即在一星期之内常在不定时间工作者应获得的津贴;上政候命津贴,在工作时间以外候命而超过工作时数、没有得到补假者应获的津贴;飓风当值津贴,在香港遭飓风袭击时仍继续当值应获的津贴;制服及用具津贴,即由于职责关系比同职级负担更大衣着支出者应获的津贴;署任津贴,如果署任另一职位达1个月或以上、而另一职位的顶薪点低于原来的职位者应获得的津贴。此外,还可以预支薪金,公务员在结婚、搬家、购买汽车等情况下可以预支2个月薪金。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98条第1款也有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00条相类似的规定。澳门现行法律规定公务人员每个月都有权或有条件地领取各种津贴,这些津贴有:假期津贴、圣诞津贴、房屋津贴、家庭津贴、结婚津贴、出生津贴、死亡与丧葬津贴、加班和值班时的超时津贴、出差时的日津贴和启程津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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