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237页(937字)

国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下级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的制度。国家教育委员会1991年4月26日发布了《教育督导暂行规定》,该规章规定现阶段教育督导的范围主要是中小学教育、幼儿教育及其有关工作。

教育督导机构 国家教育委员会行使教育督导职权,并负责管理全国教育督导工作,其主要职责是:①制定教育督导工作的方针、政策、规章;②制订教育督导工作的计划和指导方案;③组织实施全国的教育督导工作;④指导地方教育督导工作;⑤组织培训督导人员;⑥总结推广教育督导工作经验,组织教育督导的科学研究。国家教育委员会设教育督导机构,负责教育督导的具体工作;地方县以上均设教育督导机构。

督学 行使教育督导职权的机构应设相应的专职督学。督学必须具备下列条件:①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忠诚于社会主义教育事业;②熟悉国家有关教育的方针、政策、法规,有较高的政策水平;③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同等学力,有10年以上从事教育工作的经历,熟悉教育教学工作业务;④深入实际,联系群众,遵纪守法,办事公道,敢说真话;⑤身体健康。

督导 教育督导分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经常性检查。督导机构或督学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规进行督导,并具有以下职权:①列席被督导单位的有关会议;②要求被督导单位提供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文件并汇报工作;③对被督导单位进行现场调查。对违反有关方针、政策、法规的行为,督导机构或督学有权予以制止。

有关行政责任 被督导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机关对该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负责人,可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①拒不执行督导机构或督学的督导措施的;②阻挠、抗拒督学依法行使职权的;③打击、报复督学的。督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①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②利用职权包庇他人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③其他滥用职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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