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共管资源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226页(451字)

所谓“全球共同的资源”,主要是指海洋、外层空间和南极洲。现代国际法认为,这些领域或资源不属于任何国家所有,而为全人类共同,应为全人类谋福利,为世界各国共同管理和合理利用。共享共管全球共同的资源的原则,已在许多国际环境保护立法活动中有所体现。关于海洋,1969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规定要确保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及其底土专用于和平目的,使其资源用于全人类的福利。1970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关于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及其底土之原则宣言》,明确宣布该地域及其资源为“全人类共同继承之财产”。1982年《海洋法公约》中作出类似规定。在外层空间方面,联合国大会1963年通过《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活动的法律原则宣言》、1967年的《外空条约》、1979年的《月球协定》等,都作出外层空间及其自然资源均为全体人类的共同财产的类似决定。关于南极,根据现行的南极条约体系,均把南极作为一个多边合作的体制下进行管理的“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加以规定。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