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120页(343字)

我国1982年宪法现定的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要求每个符合服兵役条件的公民承担保卫祖国、抵御侵略、参军服役的责任。为了保卫祖国、抵御侵略,就必须建设一支强大的、现代化、正规化的军队,军队的兵源来自人民。1954年以前,我国实行自愿兵役制,即所有参军的人员都属自愿服役,可以在军队长期服役。1955年,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实行义务兵役制。从1978年起,我国实行义务兵役制和自愿兵役制相结合的制度。按照兵役法的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依照法律规定服兵役的义务。为了军队技术方面的需要,部分适龄妇女也要按规定服兵役。另外,我国的兵役制度还包括参加民兵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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