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27页(408字)

超越宪法的规定或者不受宪法规定的限制治理国家的权力。如:①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被盟军占领,按照波茨坦公告,盟军占领当局可以不受日本宪法的规定改造和管理日本,拥有超越宪法的权力。②1993年4月18日,巴基斯坦总统伊沙克·汗(Ghulam Ishaq Khan)以谢里夫政府已丧失人民的信任为由宣布解散国民议会和政府,谢里夫(Nawaz Sharif)以总统所为不符合宪法上诉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同年5月26日裁定:总统解散国民议会、解除谢里夫总理的职务的决定“超越了宪法规定的权限”,宣布恢复国民议会和谢里夫政府。③英国宪法学者认为,英王作为“宪法的捍卫者”,有权在特殊的情况下,打破宪法性法律和宪法惯例的规定,直接凭借个人的意志干预政治。如在特殊的情况下,英王可以不经首相提议,直接下令解散议院进行大选;可以不待首相提出而责令其辞职;可以否决议会通过的立法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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