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认证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27页(1451字)

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产品质量认证工作依法进行组织和监督管理的法律制度。所谓产品质量认证是指依据产品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经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来证明某一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的活动。我国规定产品质量认证管理的法规主要是1991年5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的认证工作;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直接设立的或者国务院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行业认证委员会负责认证工作的具体实施。

产品质量认证的组织管理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认证工作的职责是:①制定认证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划、计划;②统一规定或者批准认证标志的样式;③审批认证委员会的组成、章程;④审批承担认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⑤对承担认证工作的检查人员进行注册管理;⑥审批并发布可以开展认证的产品目录;⑦公布获准认证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的名录;⑧归口管理有关认证的国际活动;⑨对认证工作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处理;⑩对认证工作实行监督。认证委员会由产品的生产、销售、使用、科研、质量监督等有关部门的专家组成,其职责是:①提出可以开展认证的产品目录方案;②制定实施认证的具体方法;③确认用于认证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④推荐承担认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⑤受理认证申请;⑥组织对申请认证的企业的质量体系进行审查;⑦批准认证,颁发认证证书,并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⑧处理有关认证的争议问题;⑨负责对获准认证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⑩依法撤销认证证书。

产品质量认证程序 提出申请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要求;产品质量稳定,能正常批量生产;生产企业的质量体系符合国家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标准及补充要求。企业按下列程序办理认证:①中国企业向认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外国企业或者代销商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认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②认证委员会通知承担认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对产品进行检验;③认证委员会对申请认证的生产企业的质量体系进行审查;④认证委员会对认证合格的产品,颁发认证证书,并准许使用认证标志。

对违反认证管理法规行为的处罚 已经授予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认证时采用的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产品未经认证或认证不合格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并可对该违法单位负责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转让认证标志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并可对该违法单位负责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颁发认证证书的认证委员会撤销认证证书:①认证产品的质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该产品的企业的质量体系达不到认证时所具备的条件,给用户或者消费者造成损害的;②经监督检查,发现获准认证的产品不合格,属生产企业责任的。当事人对上述罚款处罚不服的,可自知道该处罚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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