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管理行政处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27页(722字)

国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对违反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给予的行政制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质量管理行政处罚的主要内容有:①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②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产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③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④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⑤销售失效、变质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⑥生产者、销售者伪造产品的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公开更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⑦伪造检验数据或者伪造检验结论的,责令更正,可以处以所收检验费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上述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授权的范围决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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