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26页(370字)

政府专门机构或商会签发的证明产于某个国家或地区的进出口产品的证件。香港一向自行签发本地产品的产地来源证,由香港政府贸易署负责这一工作,贸易署还授权香港中华总商会、香港中华厂商联合会、香港总商会等签发产地来源证。澳门也有权自行对本地产品签发产地来源证,并且立法制定申请产地来源证的办法,澳门政府经济司负责审查和核准产地来源证。领取产地来源证有一定的条件,这就是要求该产品中产自澳门的原材料和加工,其成本不得少于该产品出口值的50%。这种产地来源证有利于香港、澳门产品出口和对外贸易。《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都规定:“……特别行政区根据当地的产地规则,可对产品签发产地来源证。”而且指出要符合产地的规则和入口地区的要求,以利于产品的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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